
宁波市商务中介服务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意见》(甬政办〔2011〕103号)精神,市财政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我市商务中介服务业发展。为加强商务中介服务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务中介服务业是指介于各类市场主体之间,提供居中专门服务,发挥鉴证、经纪、咨询、代理、监督、公证等功能的行业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支持的商务中介服务包括:
(一)法律和仲裁服务。主要包括律师、公证、仲裁等。
(二)会计税务服务。主要包括会计、审计、税务代理、资产评估等。
(三)咨询服务。主要包括规划咨询、认证咨询、工程咨询、投资咨询、经济咨询、管理咨询、决策咨询、工程招投标服务和市场调查等,不包括科技咨询等。
(四)人力资源服务。主要包括人事代理、人才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高级人才推荐和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等,不包括人力资源培训及人才和劳务派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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