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优化我区金融业发展环境,培育壮大金融服务业,促进金融业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镇区委〔2012〕15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鼓励引进区域性金融机构
1.对在镇海区新设立或从区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按以下情况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按其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5%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
金融后台服务机构为独立法人的按其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5%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一次性给予500万元以内奖励。
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按其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4%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在镇海区新设立或从区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购地、购房及租房按以下情况给予以下优惠:
购地自建办公用房: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和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以上,经区政府批准,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办公用房建设费用上的补助。
购买办公用房: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按购房房价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
租用办公用房: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及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享受补助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租。
文件下载
-
文件大小: 54.0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