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鼓励发展股权投资的实施细则
为鼓励发展股权投资,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优化民间资本配置、提升企业治理运营水平、培育新兴高端商务产业,根据省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有关政策规定和区委区政府《关于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镇区委〔2012〕15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1.注册在本区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权投资企业控股所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企业的自然人出资人在所投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外高级管理职务的,不享受本文件规定的政策扶持。
2.注册在本区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
3.2013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类等投资基(资)金管理企业。经认定的其他注册资本或认缴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类等投资基(资)金管理企业。
4.成功引入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区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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