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我区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镇区委〔2012〕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鼓励发展商务楼宇和城市综合体
(一)鼓励企业入驻商务楼宇和城市综合体
入驻企业指在我区注册、纳税的服务业企业,但不包括房地产、金融保险,及石油、煤炭、烟草等控制性行业企业和大宗商品交易、物流、宾馆餐饮、超市、汽车销售企业等。
1.新入驻企业(2012年1月1日以后注册),年纳税额达到20万元的,连续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
2.区内老企业入驻且当年纳税规模在40万元以上,三年内按其当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度(最高年度)增长20%以上部分,给予80%奖励,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购买并进驻且自用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者,按实际缴纳契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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